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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2-31浏览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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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推免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学院推免生综合测评由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三部分加权产生,满分为100分,每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15%和5%。

一、学习成绩评分

1.推免生学习成绩按第1-6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其中,同一门课程只取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补考或重修所获得的成绩不参与推免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2.计算课程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课(必修)、专业基础课(必修)、专业核心课(必修)。

3.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5分制),或虽低于3.2,但其推免绩点排名在专业前40%(含)。

二、科研能力评分

1.论文与著作

(1)论文和著作应是申请人本科期间正式发表的成果,成果内容应与所学专业相关学科或交叉学科基本一致。科研成果的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果认定和审核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成果认定与登记办法(试行)》执行,期刊分级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期刊分级办法》执行。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每篇5分,第一作者每篇3分,第二作者每篇2分,第三作者每篇1分。

(3)在普通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独立作者每篇1分,第一作者每篇0.6分,第二作者每篇0.4分。

(4)独立撰写或翻译的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每部著作计5分;合作撰写或翻译的学术著作(由第一作者或主编出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每两万字1分,上限5分。

(5)学术期刊的标准以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学术著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2.专业学术竞赛

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1记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0.5记分。

(1)获国家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2)获省部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3.科研获奖

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1)获国家级挑战杯特等奖10分;获国家级挑战杯一等奖6分;获省部级挑战杯特等奖4分;其他省部级奖项3分;获校级挑战杯奖项1分。

(2)获得国家级创新、创意、创业大赛金奖6分;其他国家级奖项4分;获得省部级大赛奖项4分;获得校级大赛金奖2分;其他校级奖项1分;

4.科研项目

承担或参与本科生“人文社会科学新苗支持计划”项目和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项目并结项,项目负责人1分,参与人0.5分。获得优秀项目奖的额外加分:获得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2分,参与人加1分;获得二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参与人加0.5分;获得三等奖、优秀奖的,项目负责人加0.5分,参与人加0.2分。参与多个项目以最高分数计算,不累计。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后,按相关条款另行计分。 如设计奖项设置调整,具体加分细则由项目组织方具体解释。

5.创新创业项目

承担或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并结项,项目负责人 3 分,参与人 1.5 分;省级项目负责人 2 分,参与人 1 分;校级项目负责人 1 分,参与人 0.5 分。

参与多个项目以最高分数计算,不累计。

三、社会实践活动评分

1.有重大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就、获重要表彰(见义勇为、三下乡、志愿者

(1)获国家级奖励5分;

(2)获省部级奖励3分;

(3)获校级奖励1分。

2.奖学金

(1)获国家奖学金,每项5分;

(2)获校级一等奖学金2分;二等奖学金1分;三等奖学金0.5分。

3.荣誉类项目

(1)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3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1分;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5分,校级三好学生2分;

(3)获得市级优秀共青团员3分,校级优秀共青团员1分;

(4)获得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 3 分,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1 分;

(5)获得市级优秀志愿者 3 分,获得校级优秀志愿者 1 分;

(6)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 1 分。

4.担任学生干部

(1)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校团委副书记3分;

(2)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2.5分;

(3)校团委、学生会部门部长,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2分;

(4)校团委、学生会部门副部长,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部长,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1分;

(5)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副部长0.5分;

(6)校院两级团学组织干事,各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0.3分。

以上学生干部任职以最高职务计算,任职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学年(不少于9个月,如职务规定任期不足 9 个月的,以规定任期为准),任职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同一职务任职时间达到两学年及以上,且表现优秀,可适当上调一个层级。

5.体育类赛事获奖

参加体育类赛事,获得国家级体育类赛事一等奖的1分、二等奖的0.6、三等奖的0.3分,参加省市级体育类赛事中一等奖的0.5分、二等奖的0.3分、三等奖的0.1分(具体参与计分的赛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6.其他非学业类竞赛获奖

参加其他非学业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1分、二等奖的0.6分、三等奖的0.3分,获得省市级一等奖的0.5分、二等奖的0.3分、三等奖的0.1分(具体参与计分的赛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四、综合测评分数计算方法

计算推免生综合测评分数,按照以下流程与方法进行操作:

1.按照“专业排名”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

2.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平均学分绩点、科研累计分数和社会实践累计分数,分别对学习成绩、科研累计分数和社会实践累计分数进行排序。

3.根据权重占比,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科研能力测评分数和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申请人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申请人平均学分绩点-1)÷(排序申请人中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80;

(2)申请人科研能力测评分数=申请人科研累计分数÷排序申请人中最高科研累计分数×15;

(3)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申请人社会实践累计分数÷排序申请人中最高社会实践累计分数×5。

4.根据申请人分项测评分数,计算得出申请人综合测评分数,计算公式为:申请人综合测评分数=申请人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申请人科研能力测评分数+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

五、其他

1. 本指导意见中未明确规定事宜、在推免过程中相关事项发生的政策调整、产生的新情况等,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决策,综合认定。

2.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推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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