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研究生课程与考核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6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与考核成绩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一级学科基础理论课程、二级学科专业理论课程、研究方向前沿理论课程、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训练课程、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外国语课程及其他必修课程。
(一)公共必修课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等教学单位,按规定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
(二)一级学科基础理论课程、二级学科专业理论课程、研究方向前沿理论课程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基本课程,由各学院依据培养方案开设。
(三)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训练课程旨在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训练学术研究方法,研读本学科主要文献,提高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该课程由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确定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合理安排开课学期。
(四)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旨在加强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该课程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确定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合理安排开课学期。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类别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制定。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45分钟记为1课时,16课时折合为1学分。必修课一般设置为32课时或48课时,折合2学分或3学分;选修课一般设置为32课时,折合2学分。公共必修课程及学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一级学科基础理论、二级学科专业理论、研究方向前沿理论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及其学分由开课学院确定;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训练课程为2学分;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为2学分。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计入学分绩点,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也不能以所获学分冲抵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科学研究的学分。
第五条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之后,在选课时段内,根据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参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公布的本学期《课程目录》,通过“研究生一体化系统”选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流程补选、退选课程。研究生未办理选课手续旁听的课程,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未办理课程退选或缓考而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缺考记录,成绩记为“零分”。
第六条 研究生因转学、休学等原因必须退选课程的,根据学籍变动审批情况,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选课程手续。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包括笔试、口试等方式,笔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课程论文等形式。考核方式和具体方式由授课老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每科三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为每人每科半小时(不含准备时间,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第八条 期末考核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的最后三周。公共必修课程和全校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安排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和开课学院共同商定。各学院应于期末考核前一个月就其开设的课程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日程安排表》,交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统一安排考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日程安排表》于考核前两周公布。
第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核记分。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条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经导师同意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能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研究生重修或改修课程,应在相应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开课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一外国语和第二外国语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可向外国语学院申请免修,获准免修的课程仍然需要参加期末考核。非外国语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或指导小组根据课程内容和考试大纲命题,由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负责人审定。同一门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同一门课程在不同学年的试题要有合理差异。试题要难易适度,份量得当。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之前不得指定考核重点。课程考核的命题、审题、试题保存等各项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考核,并自觉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考试规则》。研究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被给予纪律处分之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以重修相应课程。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上课,缺课累计达到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的,取消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开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究生成绩录入系统准确录入课程成绩,同时打印成绩报表,经阅卷教师、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审核公布。课程成绩审核公布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录入成绩,需提前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逾期录入申请表》,说明原因和计划完成成绩录入的时间,经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分数保留至整数,60分为合格。同一门课程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成绩、学分、绩点的换算根据培养方案对课程学分的规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绩点换算规则》计算。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材料(试卷、论文等),由开课学院统一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籍异动期间(如保留学籍、休学等),不得选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后,方可继续选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若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5天内,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向开课学院申请成绩复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不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